问题 |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释义 | 【中标】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建筑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推行设备招标投标制,提高建设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或者单项建设工程中总金额在50元以上的设备的采购,增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中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可按全部设备、单项设备或者单台设备进行招标。 第七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设备概算和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非标准设备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需现场加工制造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作条件已经落实。大型专用设备和成套工艺设备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先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承担招标业务和设备配套工作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有对所承担的招标设备进行协调服务的人员和设施。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代理机构除应具备建设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按下列形式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至五个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议定。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并负责设备招标和供应过程中的配套、协调服务以及参与联合调试、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招标文件由招标书、投标须知、设备清册、技术参数、图纸、投标书、合同条款、评标原则、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组成。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需经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期十天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