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野生动物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贩卖野生动物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出国旅游购买象牙纪念品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除本案郭某、陆某携带入境的象牙、象骨外,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解释特别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做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不但数额不满20万元仍然会被判处刑罚,即便数额不满10万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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