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当事人双方永远是姐弟。一般情况下,姐弟之间是没有抚养关系的,如果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可以相互不来往。在我国,姐弟关系是不能断绝的,两者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兄弟姐妹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基于父母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间的兄弟姐妹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