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解决呢 |
释义 | 优先购买权一般分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以上两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一、民法典房屋怎么转让? 房屋出租后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应继续履行合同。此外,出租人应当在转让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承租权是不是就是房屋先买权的前提条件 优先承租权不是房屋先买权的前提条件。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包括承租人、房屋共有人、公有旧房原住户与原产权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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