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创办学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合格教师; 4、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设立学校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3、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 4、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5、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总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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