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以上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党内处以纪律处罚: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