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溯及力采取什么原则 |
释义 |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有: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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