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抵押合同原件吗 |
释义 | 债务人将车辆抵押给抵押人后,又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抵押合同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而如本案中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但鉴于车辆已经被过户的事实,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即对存在抵押的情节在购买车辆时并不知情),如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返还车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则在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债务人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物权转让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抵押权到底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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