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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几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释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02)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
    1、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4、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分为: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综上所述,对监测中获得的众多数据,应进行科学地计算和处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监测报告中表达出来。质量保证概括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正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贯穿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实施进度计划是实施监测方案的具体安排,要切实可行,使各环节工作有序、协调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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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