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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尾矿治理政策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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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