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什么 |
释义 |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入罪。“入罪”和“出罪”是对应的。“入罪”就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把轻罪判为重罪,其中根据是否有主观故意还分“故入”和“失入”。“出罪”就是把有罪判为无罪,把重罪判为轻罪。 如果官吏是故意为之,是“故入(出)”,如果是业务水平太差,则是“失入(出)”,《唐律疏议·断狱》:“故入者各以全罪论,失入者各减三等。”,意在加强官吏的责任,减少冤错案的发生飞书的意思很多,可以是飞速传送的文书,比如飞书报捷;也可以是写字很快,比如执笔飞书;现在还是一个办公工具软件。 飞书在古代还有匿名信的意思。我国汉代就有了“飞书”,唐朝人注解说“飞书者,无根而至,若飞来也,即今匿名书也”。写信不署名,就是为了防止打击报复。但在不讲法治的年代,飞书很多时候也成为诬陷别人、打击对手的一种工具。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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