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风险提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二)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