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可以不承认一审说过的话吗 |
释义 | 一审时陈述的事实在二审中仍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可准许撤诉。对于行政诉讼、仲裁、其他机关处理、非本院管辖案件、已生效的判决等情形,人民法院告知原告相应的处理方式。对于离婚案件和收养关系维持案件,除非有新情况或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一审时陈述的事实,到二审时是有效的,不得随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审时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在二审时有效,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并制作调解书,若符合撤诉条件,应准许撤诉。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若当事人推翻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行为,法院应要求其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于不同情形的起诉,人民法院会做出相应处理。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起诉的案件,原告应申请再审,除非法院准许撤诉。对于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提起的,不予受理。对于不准离婚和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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