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政治和法律方面享有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外交权和军事防卫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 落实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