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侦查监督部门 2、公诉部门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5、监所检察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检察技术部门 8、纪检、监察部门 二、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2、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 3、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三、民行科时干什么的? 1、民行科是对人民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再次审理案件。 2、同时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甚至司法不公、犯罪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