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 继承人 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 继承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