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制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必将起着重要的意义。在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费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的规定 (1)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收费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实施某一行政许可或者对某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而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3)财政保障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收费入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的规定有四个方面,包括上文不收费原则、收费法定原则、财政保障原则和收费入库原则。 法律客观: 《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