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
释义 |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等。 一、眼睛轻伤鉴定项目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二、工伤眼睛评残等级标准 工伤眼睛评残等级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双眼没有光感或者是只有光感但是光是定位不准确的可以认定为一级伤残。一只眼睛有或者没光感,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后小于等于零点零二,或者是视野小于等于百分之八或者半径小于等于五度的可以认定为二级伤残。一只眼睛有或者是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小于等于零点零二,或者是视野小于等于百分之八的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 三、眼睛一只失明属于几级伤残 一只眼睛失明属于工伤的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属于二级伤残;人身损害的可以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属于三级伤残。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伤残的标准不同;同一身体部位,损害程度不同,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也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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