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14天内来自发生本土疫情省份的人员,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地区的,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国内其他地区,无论本地是否有疫情,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到住地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社区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所有来(返)鄂人员需提前申领湖北健康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鄂后24小时内完成“落地检”,行程码带星号人员需在核酸检测“落地检”的基础上,第3天再做一次核酸检测。有自上海来(返)鄂意向的人员需提前了解我省隔离政策,来(返)鄂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