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职业培训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国家为培养和提高从事各种职业的人们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涉及的对象有工人、农民、各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将要参加工作和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中,培训技术工人的制度,主要通过学徒、技工学校和在职工人技术培训等方式实行。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一、高级专业培训规定最新政策 2013年6月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高级专业培训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具体责任。 《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发展方针,提供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是一部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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