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业助理医师一般没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才有效,但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法律客观: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