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型糖尿病被认为是“继往病史”,但并不代表不予赔偿。申诉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病史、诊断书等证明。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参保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二)在用人单位因公外出、在路上、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的; (三)在用人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福利场所内发生的。 2.《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和基数计算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3.最高法《关于审理社会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有某些疾病,如1型糖尿病等,虽属于“继往病史”,但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此疾病发作或者加重,造成工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患有1型糖尿病等“继往病史”的疾病,在工作过程中因此疾病发作或者加重,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