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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释义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实施肉体惩罚并使其受伤的行为,包括殴打、罚站、超负荷运动等。变相体罚是通过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肉体和精神惩戒,如劳动惩罚、讽刺挖苦等。体罚必须是为了惩罚且造成身体或心理痛苦,不仅限于痛楚感。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且通过控制身体实施的也算是体罚。各种对学生施加不适的处罚都属于体罚。
    法律分析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兹分五点说明如下: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拓展延伸
    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及应用范围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指对他人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伤害的行为。体罚通常包括打、打骂、拉耳朵等直接的身体伤害方式,而变相体罚则是指使用间接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体罚,例如强制做出辛苦或有害的动作、剥夺某些权利或自由等。这些行为通常用于惩罚或纠正他人的错误或不良行为。然而,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对个体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已经被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使用。因此,我们应该寻求非暴力、非伤害性的方式来教育和引导他人。
    结语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对他人实施身体伤害或惩罚的行为。现代社会普遍认为这些方式对个体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已被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使用。我们应该寻求非暴力、非伤害性的方式来教育和引导他人。通过尊重和理解,我们可以建立积极的教育环境,培养学生的自尊、自信和责任感。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和谐、健康的教育环境而奋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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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