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体罚是如何认定的 |
释义 |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就不是体罚。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一、如果不让学生站一节课算体罚吗 算。体罚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以此对犯错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对员工体罚会受到什么处理 《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一方,有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对企业的忠诚的附随义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这是双方法定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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