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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吗?
释义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一、涉外股权纠纷的法律知识
    涉外代持股经常的表现形式为,内资经济组织与外资企业或者自然人订立协议,由前者实际出资并以后者的名义与其自身或者第三人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代”的主体是涉外当事人,被“代”的是国内的当事人。在信托关系的法理下,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交易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营企业的成立是以受托人名义也是以受托人的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与第三人共同成立的,没有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外一个内部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合营企业的依法有效成立,对于第三人知悉或者应当知道与否也没有关系。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设立信托,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与委托人成立合营企业,这种情况应当符合《信托法》第十一条关于信托无效的规定。
    二、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享有信托受益权;放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2)义务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三、银行信托怎么变更受益人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产佃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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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