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尺骨桡骨骨折几级伤残工伤 |
释义 | 法律分析:骨挫伤工伤十级伤残。职工遭遇事故的伤害受到工伤从而导致了右距骨骰骨腓骨的骨挫伤,骨挫伤是属于隐密性的骨折,是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身体各个部位的骨折愈合之后没有功能的障碍或者是轻度的功能障碍者的规定,应该评定为是十级的伤残。 一、哪些条件是属于九级工伤?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二、食指不能弯曲算几级伤残 这种情况能否达到伤残等级不好界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应该可以评为十级伤残。但是,现在很多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单纯的手指、脚趾骨折,不能认定为十级伤残。不过食指骨折评级还是很有可能的,食指发生骨折,在日常要注意,多保护受伤的关节部位,要防止再次受到重力的撞击或者是压迫,多食用含钙高的食物。 三、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属于十级里面的第34条款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 (5)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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