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我国仲裁立法关于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由于重新仲裁是附属于裁决撤销程序的一个制度,重新仲裁的事项范围也必然与可申请撤销裁决的事项范围紧密相关,从逻辑上说,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以裁决撤销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前提的。重新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后,认为仲裁裁决虽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再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者问题发生争议时不能解决的时候,一般都是可以申请仲裁的,那么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 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3、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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