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孕期工资的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孕期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孕期工资应当按月结算并及时发放,不得拖欠。 3. 孕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但不包括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补贴等。 4. 孕期工资的计算应当以孕期开始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如果孕期前六个月中有一个月或多个月的工资因特殊原因较低,可以排除计算。 5. 孕期工资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6. 孕期工资的发放应当有书面记录,包括工资明细、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 7. 孕期工资的发放应当遵循《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总之,孕期工资的发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您在孕期工资方面遇到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监察机构的帮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