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执业药师注册需要的材料有:照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健康证明等,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无法注册。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3)历年继续教育学分原件; (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5)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 (6)健康证明复印件; (7)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