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抵扣的专票包括: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3、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5、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6、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7、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8、获得的专票超过180天不能抵扣; 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11、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12、个别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 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14、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15、增值税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 以抵扣的费用专票: 1、会议费; 2、业务招待费; 3、差旅费; 4、培训费;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6、福利费; 7、广告费; 8、修理费; 9、水电费; 10、租赁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