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部队评残好处和坏处 |
释义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与调整规定》主要规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权限,以及申请补办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法规,不同级别的军队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对不同身份的军人进行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同时,军人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如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法律分析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详见附下的具体条款,2评定标准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的附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望采纳谢谢 结语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权限和标准已明确。评定残疾等级应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并由相关机关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对于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申请补办评定。如果现役军人的残疾情况严重恶化与原定残疾等级不符,可以申请重新评定。以上是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情况介绍。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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