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指烫伤算工伤吗 |
释义 | 算工伤,但是达不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规定最低十级伤残的标准。 一、工伤评残标准以及赔偿 工伤评残一般发生于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依据上年度工资水平来逐级评判。 二、职工工伤鉴定依据是什么 职工工伤鉴定依据:符合1级至4级伤残评定标准的,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这类型中的大多数人丧失了工作能力。7级到10级是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的工作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分级。工伤认定等级标准的确定依据按照法定标准确定,工伤认定等级的确定必须按照工伤认定依据进行操作。 三、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意思 对于伤残十级评定标准,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其10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其具体的伤残十级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 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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