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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
释义
    协议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者与他人协商一致,以他人名义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称之为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者未与他人协商一致,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称之为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投资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或冒充他人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假名股东是指以虚拟的不存在的主体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依合同约定。依借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借名股东可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一种信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借名股东作为信托人将其用于投资的特定财产的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名义股东),由受托人(名义股东)以财产权人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将特定财产向公司投资,因此受托人(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而信托人(借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
    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一种委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借名股东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名义股东)在隐瞒其真实姓名或名称的前提下,将其用于投资的特定财产以受托人(名义股东)的名义向公司投资,受托人(名义股东)在委托人(借名股东)的授权范围内,不公开借名股东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实为英美法中的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即隐名代理),借名股东为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名义股东为代理人。而非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关系,名义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非协议隐名股东中的冒名股东因擅自使用名义股东名义构成对名义股东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应对名义股东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最高法院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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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