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责任归责原则 |
释义 | 1.高空坠物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 2.原则,在高空坠物事故当中的被侵权人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二楼以上的所有高层住户列为侵权人,而这些高层住户,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高空坠物侵权人如何追偿 我国现行的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法都尚且不够完善,也正是在难以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通过举证倒置的原则实行连坐法,所以在对被侵权人进行了赔偿以后的追偿问题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虽然是按照连坐板来承担的,但实际上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也是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当中规定的高空坠物的连坐并不违反举证原则。对于高空坠物伤亡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全体业主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高空坠物不是全体业主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正常情况下,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是由具体侵权人赔偿,无需全体业主承担。 三、我国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性质是什么 高空坠物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和普通侵权不一样,高空坠物实行无过错归责,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能证实自己没有抛物行为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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