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 案。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一是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 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 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 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 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在 收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 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 息;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 理由。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 案。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曰起 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 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