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随迁北京户口条件如下: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4、夫妻二人均系北京调往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现一方因病提前退休的; 5、申请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因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一名子女户口在京; 6、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后子女接班顶替,户口由京迁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由京迁出一方年龄须超过70周岁;申请人须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