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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资产可以以物抵债吗
释义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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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