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人可以在异地用公积金贷款吗 |
释义 | 上海人可以在异地用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在当地获得住房贷款,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业务。 上海公积金异地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综上所述,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在当地获得住房贷款,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业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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