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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慈善救助一个人只能申请一次吗?
释义
    一个人不可以重复申请司法救助金,在领取过后就无法继续领取了。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开店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对属我所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办证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4、审查:我所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经办科室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办证科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办证科办理有关手续。5、审批、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市卫生监督机构(办证科)在接到批准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不上门领取的,由市卫生监督所送达。
    二、司法救助是指什么
    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
    一、司法救助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司法救助不予救助的情况具体如下: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是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条件实施的一种法律救济,旨在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平等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无锡长期护理补贴办理流程
    无锡长期护理补贴申请条件:1、本市户籍;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申请流程如下:
    一、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无锡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在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在两项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材料或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转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初审,对申请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了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进行信息比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7天内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所在区残联审核。
    三、审核:区残联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7天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其中,对需核定家庭经济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可适当放宽审批流程时间)。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在综合上述情况后7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区民政部门应制作两项补贴资金汇总表并会同残联于每月10日之前上报区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未通过的,街道(镇)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发放: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低保内残疾人护理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残疾人护理补贴使用原救助金或残疾人指定的账户发放。
    六、停发:对户籍迁出无锡、死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应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停发审批表》并上报。区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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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