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贺州药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贺州药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核验原件)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核验原件); 4、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委托文件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7、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8、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贺州药品广告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贺州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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