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 法律依据: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