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婚前给的彩礼认定为赠与,因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应当视为婚前财产。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后两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