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关键看此物的价值,一般来讲,没有实际价值,很普遍,自然产生的,如鹅软石,就认为是无主物。实际上,严格来说,我国是没有无主物的,都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遗失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无主物的概念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三)无主物的权属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四)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指丢失的东西、遗失的财物。 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一)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相比较而言,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因而二者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二)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 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 不当得利 行为,追究其侵权的 民事责任 。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忘物与遗失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