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出售政策实施细则 |
释义 |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什么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综上所述公房出售政策实施细则内容非常详细,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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