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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遭遇网络侵权如何处理
    1、确认侵权行为存在。确定是否为自己的作品,或者被侮辱诽谤的人是否是自己。
    2、联系承载该侵权行为的平台。如果是网站就联系网站的经营者,如果是公众号就联系公众号的使用者,告知其行为侵权,要求作出妥善处理。
    3、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
    4、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对象可以是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某网站。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或是给予赔偿。
    二、相关案例分析
    某公众号使用者甲通过公众号评论留言的方式,大量散布诽谤、侮辱某模特公司模特乙和丙的不实言论,在评论中更加使用了不雅字眼辱骂乙和丙,乙丙在被朋友告知后,当即与该公众号经营者丁交涉,要求其删除相关的言论,但丁未予理睬。数日后,丁通过公众号个人消息答复乙、丙,声称由于其举报的证据不足,无法判断故无法受理,请其提供相关证据或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乙和丙与该公司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侵权,网络服务的提供成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涉嫌诽谤乙和丙的言论并非由丁公司直接作出,但其为甲发布此言论提供了平台,并且在乙和丙要求删除的情况下,未予理睬,对乙和丙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删除评论,对乙丙造成的影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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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