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因为侵权成本更低,回报更多,实施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越来越多,这也使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第3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什么?在调查研究中有人提出,条文中提出的是被侵权人,那么,被侵权人就一定是确定的,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是已经确定的。既然是已经确定的,那么,就应当是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了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的判决书,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没有确定侵权责任的判决书,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