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巡视回避具体内容 |
释义 | 关于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如果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应当回避。同时规定巡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单位)的巡视工作;参加过对有关地区、单位巡视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同一地区、单位的第二次巡视。 把巡视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探索建立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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