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住房建设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你中心《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函>相关条款理解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我局原则上同意按照你中心来函的有关意见执行。二、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年内,不得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三、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的复函》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四、以上第二、三条规定,执行时间节点以本复函落款日期为准。在本复函落款日期(含当日)已网签录入合同的,适用原限购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