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纳税人的工资和相关的奖金收入减去5000元之后进行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提高起征点的减税红利有望率先落地。此次个税改革主要有四大看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法条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其他法条规定。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