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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1岁还能做工伤鉴定吗请问
释义
    61岁还能做工伤鉴定。
    但是如果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受工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时因工负伤;
    2、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在单位患上职业病的;
    4、或者按单位的安排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尽可能提供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将劳动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3、医疗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6、根据审核和鉴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7、如有异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的认定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评估和判断,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受伤情况、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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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47:03